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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招商引资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增强招商引资吸引力,鼓励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加快我县产业聚集,推进“工业强县”战略实施,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县内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投资者(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县投资,除享受本政策优惠外,同时享受国家、省、州规定的政策优惠。

第三条本政策对房地产开发及国家限制类产业项目不适用。

第四条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其优惠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项目建设用地

第五条项目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投资建设类型以划拨、租赁、入股、出让等方式取得。

第六条水利、能源、交通、环保、生态、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益性事业项目在支付征地成本后,可按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第七条利用“四荒”地发展农、林、牧、水产养殖产业和进行生态建设的,可以租赁或承包的方式取得项目用地,经批准可在用地范围内修建临时性管理用房;部分区域用于从事商业、旅游、娱乐等其它经营活动的,经营区域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投资生产性工业项目,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核定用地规模,以出让方式取得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成本费用、矿产资源压覆评估费、勘界费、地质灾害评估费、植被恢复费、管理费和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由投资者承担。土地出让金由投资者依照相关规定上缴。

第九条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投产达效情况,由县财政对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按一事一议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获得批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已投入部分不予补偿:

(一)二年内未按批准用途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

(三)依据项目投资规模三年未建成的;

(四)实际投资额未达到最低投资强度和补偿额度要求的。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投资者在龙里县行政区划范围内投资兴建农业开发项目(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农产品深精加工规模企业、农业技术研发中心等经济实体)、特色规模专业市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含现有市场转办)、高附加值和劳动密集型工业项目。项目建设用地在执行上述规定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可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更优惠政策。

第三章税费与财政扶持

第十二条投资兴办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在2010年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投资兴办的企业(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除外)享受民族地区政策(即省政府黔府发[2003]17号)的优惠,在2006年至2010年前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增值税15%、所得税40%)达到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给予累进奖励(政策性退税除外):

(一)增值税: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按30%给予奖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按40%给予奖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60%给予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80%奖励。

(二)所得税: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按20%奖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30%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按40%奖励。

对兴办第三产业项目的,自投入营运之日起三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情况,由县人民政府给予不同的奖励:

(一)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按20%奖励;

(二)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30%奖励;

(三)1000万元以上按40%奖励。

对获得部优、省优产品的企业,由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增消两税及所得税年纳税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可采取一事一议对企业给予财源建设奖励。

第十五条以上奖励政策随国家分税制政策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十六条以上纳税额由县财政部门统一认定。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税及涉及的各类行政性事业收费按国家政策规定收取。项目建成投产后,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依据企业上缴税收额度,按比例进行返还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如发现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拖欠职工工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职工多次上访的,不得申报和享受奖励,已领取的一律予以收缴。

第四章服务承诺

第十九条投资者申报的各项审批手续,审批权限在县内的,由县有关部门负责,各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手续,根据上级规定时限进行办理。

第二十条建立项目跟踪督办制度。成立县招商引资及经济协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对办理时效进行督查,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认真落实部门联系企业制度。各部门结合职能特点建立投资者联系卡制度,创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对企业反映和投诉的问题,答复时限一般在5个工作日以内,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简化户籍入户管理程序。凡在我县投资经商办企业,取得合法证照,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业主(包括配偶)和直系亲属可在该企业所在乡镇入户;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才,户籍登记管理机关应积极办理有关户籍手续。外来投资企业员工子女入学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第五章引资奖励

第二十三条凡成功引进项目投资的国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人民政府认定后给予招商引资奖励。认定引进项目成功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批准的合同章程中确定的投资金额、技术、设备经有关验资、评估机构认定且按期到位;

(三)工业项目须正式投产达效(其中新建项目须完成首期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须交付使用;非生产性开发经营项目须投入营运)。

第二十四条对第一引资人根据不同引资性质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扩建项目不奖励):

(一)经营性项目引资,以该企业投产之日起第一年应缴纳的税款总额之10%予以奖励。

(二)公益性事业项目引资,按引进资金总额的3%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实行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奖。对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经年度考核评定后,分别给予奖励。在职干部职工引进资金的,奖励给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按总额的50%对具体引资者进行奖励。

第二十六条引进项目到位金额,由县招商引资局会同财政、监察、审计、金融等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认定。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七条本政策未涉及事宜或特殊项目,按县人民政府决策程序批准后,采取一事一议。

第二十八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同类规定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本政策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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